公告日期:2021-02-19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22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一、公示情况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外,同日于公司官方网站发布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异议记录。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审核方式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二、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审核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1、列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2、列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次激励计划中严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40.71%的股份,对公司经营管理、战略方针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宋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行政总监,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管理上具有较大贡献。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中陈立女士为澳大利亚国籍,作为公司的技术骨干,担任解决方案专家,负责企业数字化创新解决方案的突破以及行业线售前解决方案的支撑。除陈立女士外,其他激励对象均为中国国籍。因此,列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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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公司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过多年的研发技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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